X大O祝扶年年失能險附約DH,最高理賠到110歲,沒最高理賠金額限制



X大人壽O祝扶失能險,有保證給付,最高失能扶助金可領到110歲,不像其他X雄人壽失能險有保額的12倍限制,但由於是附約,需要有一個主約,且多數像這樣的附約保額,照公司規定,保額也會有一定的限制所在,這點需要注意。

X大人壽O祝扶失能險DH條款解釋

第 十 條【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本附約除該被保險人已繳費期滿或已達豁免保險費或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給付當中者外,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其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一、要保人終止主契約時。
二、主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主契約被保險人身故時,其所附加之本附約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計算退還當期已繳納之未到期保險費。
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因非屬身故之保險事故致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仍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附約在繳費期間,可申請把主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但需大於附約剩餘年數。若主契約辨理繳額繳清時,附約還可以繼續繳費到期滿。

第十三條【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依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按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傷害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單年度內因疾病或傷害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發生失能等級1-11級殘,按保額X失能程度表理賠,同一部位以一次為限,最高理賠金額以保額為限。

第十四條【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四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並於「保證給付期間」內,每屆滿失能診斷確定週年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得向本公司申請將「保證給付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依年利率百分之二貼現計算一次給付。
前二項情形,於「保證給付期間」屆滿後,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終止前各失能診斷確定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亦按年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前三項所稱失能診斷確定週年日,係指開始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起每隔一年的相當日,如該年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
本附約於「保證給付期間」終止、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或身故時,如仍有未支領之「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將其未領取餘額,依年利率百分之二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或應得之人。
本公司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每年僅給付乙次且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四為限,最高給付至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為限。

確診失能程度周年,以保額的24%理賠1-6級失能程度表比例,保證給付15次,最高到110歲。

第十五條【復健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復健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復健保險金」之和。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復健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僅給付一項「復健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再次遭受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給付「復健保險金」。

1-6級失能程度表確診日,可理賠保額10%。因同一事故造成失能程度表,不同部位的失能,分開計算理賠保額10%。若之後再1-6級有失能程度表事故,跟前項事故不同部位,再理賠10%。

第十六條【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遭受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該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豁免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前項所規定之保險費豁免僅適用於本附約,不包括其他附加於主契約及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附約。
第一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依第十條終止本附約及依第二十二條申請減少保險金額。

1-6級失能程度,豁免保費。


A957煉金小二---ABEL見解

以保證給付的條件來說,這張算是不錯的選擇,但每個人的考量點不一樣,拿掉了壽險的功能所在,保費便宜了很多,主要在失能扶助金的最高理賠年齡110歲,若是中度左右的失能程度,很大機率還能存活在70-80歲左右。

長期照護最大的花費,在於"不得不"這方面,輕微的失能程度不能從事勞力工作,但還能經過一段時間的訓練,從事一些技術面的工作。但最怕的是1-2級失能程度,不但無法生活自理,還得請一個看護照顧,所以足額的概念,希望每個人都要有。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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