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壽O增福成雙失能險,保證給付120倍,身故還本,資產配置一環



X壽O增福成雙失能險,保額逐年單利增加10%,到第十年度,保證給付是目前最少的條款,只有120個月,但有保單價值金的存在,也可當作是退休族的保全資產一環。

X壽O增福成雙失能險條款介紹

第十三條 【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失能保險金額乘以附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失能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失能保險金額為限。

達成失能程度表,理賠所對應的比例,累積最高以保額為限。

第十四條 【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失能診斷確定日後之保單週月日起,按失能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乘以附表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並於給付日起一百二十個月(保證期間)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亦均按月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達一百歲時,如仍有未支領之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得以年利率百分之二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前項情形,於給付滿一百二十個月(保證期間)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終止前各給付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亦按月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但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則不再給付。被保險人身故後,如仍有未支領之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得以年利率百分之二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
被保險人得向本公司申請提前給付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全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本公司於下一個保單週月日,以年利率百分之二貼現計算一次給付。
被保險人申領提前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後,於保證期間身故或保險年齡達一百歲時,本契約不再負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之責。
本條所稱給付週年日或週月日,係指開始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起每隔一年或一月的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或週月日。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之和,每月給付金額最高以失能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較嚴重項目的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時,其每月給付金額最高以失能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為限,且累積給付金額最高以失能保險金額的十倍為限。

確診1-6級失能程度者,隔月以保額2%X比例理賠,保證給付120個月,可提前按年利2%貼現,最高理賠金額以10倍保額為限,理賠到100歲。

第十五條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較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一、身故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日之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日之保險費總和。

身故理賠三者取其高。

第十七條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自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要保人免繳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未到期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
前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及展期定期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1-6級失能程度,豁免之後的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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