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的大人,保險局如何下達對於"手術"的說法




關於達文西手術,到底如何認定,在各家保險公司的【手術】條款中有不同的解釋,有部分人有疑慮,明明自己就有接受"手術",卻為何收據上顯示上的是"醫療處置"。

先來看看大人的解釋,也就是所有保險公司的老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對於手術項目是是如何解釋。
依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第七條約定:「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保險公司辦理前述手術協議給付,如有違反公平原則要求保戶簽立同意未來施行相同手術不再給付之同意書,則恐涉有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保險法應負義務之顯失公平情事,依保險法第 54 條之 1 規定,保險公司仍應依約定承擔給付義務,爰請轉知各會員公司不得有違反公平原則要求保戶簽立是類同意書之情事,以維保戶權益。

http://law.fsc.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3655



若是健保未列的新型手術,過去保險公司都容易打回,回說一句,條款上沒有,現在大人有說話,手術就是手術,不管他是否有在健保給付項目中,有符合疾病的定義,保險公司就得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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