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壽O心216失能險,最高保證給付216月,理賠高於所繳保費


X壽O心216失能險,最高可保證給付216個月,有壽險的成分,讓你確定可以領回的理賠,無論如何都會比所繳保費高,但相對地是這份失能臉繳的保費,也會比相對失能險來的高。

X壽O心216失能險條款閱讀

【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附表所列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達成失能程度表,理賠比例,最高以保額為限。

【失能生活扶助一次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二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一次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失能生活扶助一次保險金。

1-6級失能程度,給付保額10%,以一次為限

【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後六個月當日(如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準)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給付第一期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並於給付日起二百一十六個月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亦均按月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但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達一百歲時,如仍有未支領之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者,本公司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
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被保險人得向本公司申請提前給付前項二百一十六個月內尚未領取之全部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本公司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貼現計算一次給付。
第一項情形,於給付滿二百一十六個月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終止前各給付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該給付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亦按月給付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但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則不再給付。被保險人身故後,如仍有未支領之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時,本公司得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
前三項所稱給付週年日或週月日,係指開始給付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起每隔一年或一月的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或週月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時,本公司累積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二十四倍為限。

1-6級失能程度表,確診6個月後,每月給付保額2%X失能程度表比例,能提前貼限保證給付216個月,以年利率2.25%計算,最高理賠到100歲。

【失能復健補償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失能復健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分別給付失能復健補償保險金。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復健補償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僅給付一項失能復健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再次遭受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仍依第一項約定給付失能復健補償保險金。

1-6級失能程度者,理賠保額10%,不限次數,同一部位限一次。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較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日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二、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身故理賠兩者取其高。

【豁免保險費】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九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自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要保人免繳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未到期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
前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及保險金額之減少的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1-9級殘,不用再繳隔年度保費,保險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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