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牛見解:
保險條約是以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主,而一般保險公司的實支實付條款,都大約是住院前後兩周門診為主,不單只是光條款上解釋為主,現在的拒賠不像以前,都只有"拒賠"兩個字,還需要付上拒賠的理由,所以這也是二牛在選擇實支實付醫療險時,會以住院費用額度高,條款解釋寬鬆為主,有模糊的地方,雙方才有討論的空間,而不給解釋的空間,都只有拒賠的結果。
如果比照這種判例,很多自費用藥就有可以討論的空間,但是別忘了最重要的一點,你要選條款解釋寬鬆的實支實付醫療險,下次遇到保險公司拒賠時,別忘了請他解釋原因,要保護好自己的消費者權利。
出院醫療費用實支實「付」?
https://www.rmim.com.tw/news-detail-4637
台壽二度判賠 文/朱家儒 | 2014.12.22 (新聞) 新竹一名14歲吳姓小弟,年紀輕輕就罹患糖尿病,須定期住院接受治療,好在父母有幫他投保台灣人壽實支實付的醫療險,但台壽只願意理賠「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出院後依醫師指示使用半年期的胰島素液12萬多元的費用則拒賠,雙方因此訴諸法院,一審簡易庭判台壽敗訴,台壽不滿上訴,新竹地院近日做出判決,台壽再度敗訴。 二審時,吳小弟的父母向法官表示,吳小弟6歲時就被診斷出糖尿病,以現今醫療技術仍無法治癒,只能終身注射胰島素。目前吳小弟每半年需住院調整體內的胰島素幫浦,出院後需依醫師指示自費注射胰島素液,因此出院後的醫療費用也是住院期間所產生,並非新增加,希望台壽能賠。 台壽則堅稱實支實付僅限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所謂住院期間即是指入院到出院這段時間,除此之外的所有醫療費用,當然就不在保單約定的保障範圍。此外,依健保局對出院攜帶藥品的規定,一般疾病應開7天的藥,慢性疾病則為30天,而吳小弟一次半年的藥量,超出合理的範圍。若因此賠付,不但與保單精算基礎不符,更恐會造成理賠浮濫使保費調漲。 綜結雙方論述,法官認為,既然實支實付定有上限,就代表當初以將不可預期的風險做了限制,一般來說,疾病的治療必須持續且不可間斷,因此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應包含出院後的延續治療,以達與住院治療相同的效果,吳小弟的糖尿病為慢性疾病,更必須持續治療、不能中斷,而半年的藥劑也是經醫師指示。投保商業保險的目的,就是為了補足社會保險所不足,本質不同,不應拿社會保險出院領藥的規定來解釋。因此,判台壽需賠付12萬多元的保險金,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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